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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新兴能源光伏发电行业信贷指导意见原文(2014年修订)
日期:2015-01-1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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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煤层气(瓦斯)发电项目

(1)项目控股股东为符合煤炭、电力、石油石化行业重点类客户分类标准的企业,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2)单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上。

(3)项目建成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

5、生物质能发电项目

(1)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省会城市或是东部地区经济发达、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的地级城市;项目应优先选 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二)客户分类标准

1、重点类

核电客户:经国 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核电企业及审批(核准)的核电项目,符合国家核安全规划、核电发展规划要求。

陆上风电客户:(1)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项目装机容量20万千瓦(含)以上,机组年均利小小时数原则上2000小时(含)以上;(3)近三年连续盈利(拟在建项目除外)。

海上风电客户原则上不得核定为重点客类户。

2、适度进入类

风电客户:原则上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机组须具备完全上网条件,且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数原则上2000小时(含)以上(其中海上风电场项目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数原则上不低于3000小时)。

其它新兴能源发电类客户:拥有符合我行项目准入标准的太阳能、煤层气和生物质能等发电项目的新兴能源发电企业,或经总行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其他新兴能源发电企业。

3、谨慎类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它客户

(1) 达不到适度进入类客户分类标准。

(2) 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4、退出类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它客户

(1) 达不到谨慎类客户分类标准。

(2) 违反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作者微信公众账号:光伏经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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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作者:刘殿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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