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投资基础不成立。
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交易结构成立的基础,民用楼房共有屋顶使用权的不清晰,商用屋顶所有者、使用者、投资者关系的不清晰,决定了投资基础的不成立。
投资基础的不成立根本决定着投资的不成立。
第二,城市分布式光伏建设市场狭小。
商用屋顶和个人屋顶构成了分布式
光伏需求的全部,前者面积小于后者。
商用屋顶的供给情况应是所剩不多。1999年开始的三年四期“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两个光伏扶持项目的实施,已经使得城市和开发区可用商用屋顶所剩不多。如果按照已批全部6GW计,已经占用商用屋顶面积为1.2亿平方米。
个人屋顶的供给情况是微乎其微。城市中只有别墅适合建设个人屋顶电站,中国的别墅数量是极为有限的。同时他们对电价变化的敏感弹性是最低的,他们不是
光伏发电的主要推动者。占城市个人屋顶最大比例的是楼房,正如前面分析,这部分个人屋顶是不具备大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的条件的。
总之,在多元风险中,其它风险都可以逐步化解,但是项目建筑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在现有环境下无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构成中国城市的主要建筑物——楼房。这决定了现有的以城市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展模式不成立。
美国的分布式光伏所以较快提升,从法律角度看,住宅是以独立房屋为主;从投资角度看,Solarcity的租赁方式是有市场的。这些,在中国城市都是不可能复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