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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可再生能源政策
日期:2015-01-2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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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政策措施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丹麦政府注重通过立法提供保障,先后于1976 和1979 年通过了《供电法案》、《供热法案》,1981 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利用法案》(2008年修订)。2003 年通过《能源供应法案》(2010年12 月做了修订)。

丹麦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发展低碳的可再生能源,鼓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主要包括固定电价政策,以及《丹麦能源政策协议》中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建筑补贴、区域供暖对太阳能热利用和生物质利用的支持;另外能源税、二氧化碳排放税、欧盟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等也为丹麦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资金和机制支持。

可再生能源补贴和税收减免。丹麦政府对风电补贴始于1979 年,根据立法,通过Risø 国家实验室的测试和资质认证后,私人投资风电能获得风机购买价格30% 的补贴,后来补贴比例逐渐削减,最终取消了这一补贴。1981 年,开始对热泵和太阳能供暖提供补贴,比例自1980 年的5% 提高到2001 年的8%,大大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该补贴政策直至2001 年废止。丹麦还规定,部分小型可再生能源系统免征公共义务附加税(PSO),大型可再生能源系统减税。电价政策。丹麦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包括市场竞价和补贴两部分,例如风电,在市场竞价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并网年份,采取差异化的电价补贴政策,确保补贴的合理性。对于陆上风电和非招标海上风电,政策规定2014 年1 月1 日后并网的风电实行固定补贴,在满负荷发电6600 小时内,在市场成交价基础上补贴0.25 丹麦克朗/ 千瓦时,
如果市场成交价格达到0.58 丹麦克朗/ 千瓦时或更高,补贴为零。

市场准入和上网优惠。丹麦《电力供应法》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必须优先上网,电网有责任收购并付款,如果风电场建成后不能及时入网,电网公司必须对风电场业主给予经济赔偿。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中还规定,对于新建的海上风电场,在运行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被限制入网,电网公司也必须对风电场业主给予经济赔偿。

对可再生能源燃料征税。2012 年《丹麦能源政策协议》规定,由于化石燃料的消耗将会减少,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税收收入也将减少。因此,丹麦计划引进一项新的“能源供应安全税”,征收对象为所有燃料,包括采暖用的生物燃料和化石燃料。该税可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部分资金来源。

降低石油和天然气消费。为减少使用石油和天然气采暖,《丹麦能源政策协议》规定,从2013 年起新建建筑禁止使用石油和天然气采暖;区域供热区内的既有建筑自2016 年起不得安装新的石油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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