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信贷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适用本指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依据本指引开展与能效信贷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能效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贷融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的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