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服务领域及重点项目
第五条
能效信贷业务的重点服务领域包括:
(一)工业节能,主要涉及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照明等重点行业;
(二)建筑节能,主要涉及既有和新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集中供热、供冷系统节能设备及系统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
(三)交通运输节能,主要涉及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城市交通等行业;
(四)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其他重要领域。
第六条
能效项目是指通过优化设计、更新用能设备和系统、加强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以节省一次、二次能源为目的的能源节约项目,具备以下特征:
(一)技术类型复杂,专业性强:包括锅炉(窑炉)、电机系统、信息处理等设备,生产线节能改造,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等,涉及各类节能低碳专业技术,且技术创新较快;
(二)涉及内容广,参与主体多:包括节能技术有偿使用、节能设备和产品生产与销售、节能工程建设、节能运行与管理、节能信息服务、节能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涉及众多市场参与者,包括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供应商与销售商、工程设计单位、金融机构等;
(三)市场潜力大,兼具经济、环境、社会效益:能源稀缺性日益凸显,价格长期呈上升趋势,能效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能效提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环境社会效益突出。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以下重点能效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一)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重要产品升级换代的重点能效项目;
(二)符合国家规划的重点节能工程或列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能效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突出、信用良好、能源管理体系健全的“万家企业”中的节能技改工程等;
(三)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低能耗、超低能耗新建节能建筑,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新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保障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集中性供热、供冷系统节能改造、节能运行管理项目、获得绿色建材二、三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符合国家能效技术规范和绿色评价标准的新建码头及配套节能减排设施等;
(四)符合国家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要求的重点节能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符合船舶能效技术规范和二氧化碳排放限值的新建船舶,列入低碳交通运输“千家企业”的节能项目等;
(五)符合国家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室内外半导体照明应用项目等;
(六)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行业规划的重点能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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