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贷方式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能效信贷包括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两种方式。
(一)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用能单位投资的能效项目提供的信贷融资。用能单位是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
(二)合同能源管理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信贷融资。节能服务公司是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和混合型等类型。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能效项目设计、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纳入能效信贷的相关能效项目、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要求:
(一)能效项目所属产能应符合国家区域规划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
(二)能效项目应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是指已有类似技术成功实施并已推广应用,或虽属新技术但有充分依据可推广应用,或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项目节能减排效果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经济可行是指在预定期限内可通过节能效益回收投资,项目现金流具有可实现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用能单位经营合法合规,财务和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依靠能效项目产生的节能收益及其他合法还款来源;
(四)合同能源管理中的用能单位除符合前项条件外,还需满足历史能耗数据较为完整或项目能耗基准线得到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一致认可,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有良好的节能效益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等条件;
(五)节能服务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掌握核心技术,具备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才和项目运作经验,财务和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融资需求,根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贷款要素的确定,还应合理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收益,充分考虑节能效果的季节性差异、设备检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节能收益分享比例、期限和支付方式等因素。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审查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能效项目、节能服务合同等信息及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人及能效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核,包括所需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合规性,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
(二)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借款人或能效项目所在地区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三)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资格、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或列入负面清单、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设计、实施和运营保障能力、技术团队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数量和资质、拥有的核心技术和专利、相关专业资质、已成功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国家和地方财政奖励、主要设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四)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设计目标、建设期限、投资总额、资金到位情况、经济效益测算、开工情况、工程进度等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了解未开工项目施工条件的具备情况,了解已建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合同执行、节能效益结算等情况;
(五)调查用能单位经营情况,包括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及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财务状况、财务管理体系、节能效益支付能力、不良信用记录、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历史能耗记录等;
(六)审查节能服务合同中会对借款人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包括项目的操作模式、验收标准、期限及工期延误责任、基准能耗量、节能量计算与测量、节能效益计算与分配方法、付款条件、违约及争议处理等。审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及权利转让或质押是否存在限制、是否存在对项目履约、付款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
(七)对于项目收益部分来源于碳资产交易或排放权交易的,应重点关注当地交易平台和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跟踪资产交易价格,合理评估权益价值。
第十二条
能效项目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且创新较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能效信贷业务时,应对项目技术风险和节能效益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并在评估意见中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分析和报告:
(一)能效项目所属产能是否属于国家明确限期淘汰或限产类型,项目的专项技术和关键设备是否处于示范应用或创新应用阶段,尚未进行大规模推广;
(二)项目实施方是否具备专项技术实施能力和同类项目施工经验,项目是否存在竣工风险;
(三)预测、评估节能效益的方法是否审慎、科学、合理;
(四)用能单位及时支付节能收益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力,项目经济性能否有效实现。
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寻求合格、独立的节能监察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技术和节能量评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进行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后期跟踪与维护。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授信合同管理,当触发重大违约事件时,可通过约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追加担保、中止或终止贷款拨付、加速贷款回收、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落实风险管理措施。其中可以约定的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工程施工严重滞后,节能技术和设备出现严重缺陷,主体设施或设备停减产导致用能负荷大幅下降,实际节能量明显低于预测量,贷款挪用,节能收益不能及时回流指定账户,借款人参与民间高利借贷,未经贷款人同意对外担保或举借新债,主要财务指标严重恶化,贷款本息未能按时支付等。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定期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信贷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度。贷后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和非现场管控:
(一)现场核查要求定期赴企业和项目现场,掌握借款人整体经营情况,检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项目建设、竣工和运营状况,节能减排效果。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还需考察用能单位的经营稳定性及其对项目服务的评价,并现场审核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节能量确认表或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或通过财政奖励资金推算经政府认可的实际节能量),通过对比实际节能量与预测量,审核用能单位实际付款记录,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信贷的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非现场管控要求及时掌握国家产业调整及节能减排等政策最新调整情况,定期向借款人收集财务报表,评估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逐笔登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应分享收益、财政奖励资金、约定回款金额、实际分享收益和还本付息金额等,定期监测项目节能效益回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发现项目出现重大异常,节能量远低于预测量,实际节能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等情况,应按授信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措施、提前还贷、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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