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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光伏项目将推广覆盖210个村
日期:2015-01-2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huji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为加快合肥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合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力争到2020年,我市美好乡村建设中心村所在行政村年集体经营性收益达10万元以上;年集体经营性收益超过100万元的村突破100个;无集体经营性收益的村(即“空壳村”)每年减少10%以上(年经营性收益2万元为标准)。

光伏项目向210个村推广覆盖

为实现这一目标,合肥市在产业发展上将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光伏经济、物业经济和服务经济。鼓励和引导村集体建设光伏应用项目,在长丰县24个村试点分布式光伏电站成功的基础上,今年将向全市210个省级美好乡村重点示范村推广覆盖。

据合肥市农委调查测算,一个30kw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年发电量3.5万千瓦时,每年为村集体增收3.5万元;一个400kw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每年为村集体增加收入40万元。此举为广大农村地区探索了一条“长效无忧”的集体经济收入新渠道。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离不开政策支持。该《意见》在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加强土地政策扶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人才支持、切实减轻村级负担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按照该《意见》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的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符合规定的可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各级扶贫资金,符合规定的可结合实施整村推进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对村集体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按国家现行规定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个人或村委会与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该《意见》还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有效盘活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创新资产经营方式、规范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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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日报作者:杨荣清 朱流砫 柳玉琳 柳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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