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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鸣:售电侧放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日期:2015-01-2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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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核算改变对电网的监管方式

去年11月份,深圳输配电价试点方案正式出台。输配电价是电力产品价值链的中间环节,不仅关系到电网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电价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此次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按国际通行的核价方法监管电网企业收入,标志着中国对电网企业监管方式的转变,完全符合习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所提出的“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要求,对于推动能源体制革命、还原能源商品属性具有积极意义。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将为其他地区输配电价改革积累经验,有利于政府逐步实现对全国输配电价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具体而言,输配电价改革对于整个电力体制改革的意义在于:(1)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迫切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输配电价机制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有着密切的关系,电力体制决定了输配电价机制,而输配电价机制对电力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支撑作用。下一步实行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竞价上网,联动形成销售电价,逐步开放输配电网,允许独立售电商参与市场竞争等改革,均需要制定独立、规范、合理的输配电价;(2)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独立、规范的输配电价机制,对电网输配电业务实行成本加收益管制方式,使电网企业摆脱了现行购销差价形成输配电收入的不确定性,更加专注电网资产运营和提高输配电服务水平。同时,有利于激励电网企业降本增效,保障电网企业在回收合理成本的同时获得合理收益,促进电网的良性发展;(3)完善政府定价监管的重要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输配电环节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成本加收益方式对电网输配电业务实行独立定价,监管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总收入,这是政府加强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重要举措和有益探索。

我个人认为,对于输配电价的核算,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电网的有效资产包括哪些?每个省电网公司的情况都不一样,电网有效资产核定起来比较困难,尤其是存量部分历史形成因素比较复杂;又例如普遍服务所需要的交叉补贴,怎么有效核定?采用什么模式实施?怎么配合两头电价进入市场?这些问题可能要比较长时间逐步解决,因此目前还是以试点为主。

关于普遍服务所产生的交叉补贴对于总社会福利的影响,不同方式的补贴对于市场价格扭曲程度的影响,两头放开后中国交叉补贴的最好实施模式及其相关建议等问题,是需要电改方案公布后我们应该尽快研究和回答的问题。对此,我和我的研究团队已经在开展相关工作了,很快会有初步用数据说话的结果。

改革后电网企业利润会如何变化?我是这样认为的:未来的电网企业的定位应该是公用事业型企业,经营模式是参考国外的模式按照国家核定的固定回报率来获取收益,三年为一周期进行总收入监管,因此其盈利空间是受国家规定的回报率管控的。并且,各省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如电网结构不同、用户结构不同、交叉补贴程度不同、上网电价水平不同等。实际上,在发改委对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的三个电价管理办法指导下,原来电网公司所得的“购销差价”在各省的核定就不一样,所以造成各省电网公司原来的“购销差价”就不同。因此,估计有的省核定下来利润空间肯定会压缩,有些省则情况可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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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所不能作者:曾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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