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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融资租赁资产的两种标准证券化路径
日期:2015-02-0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appl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基于融资租赁业和信托业各自的优势进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产品创新,经过一定方式的产品设计后,不但可以达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资产出表的目的,甚至可以建立新的融资租赁行业盈利模式,打开融资租赁行业新的市场空间,融资租赁行业与信托行业合作大有可为,目前公众号“新能源圈”结合自身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丰富经验,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展开合作,也欢迎融资租赁公司与我们联系。与信托公司合作实现“准资产证券化”,公众号“新能源圈”认为,租赁公司主要有两个选择:

一是以融资租赁资产为载体,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在租赁业务当中的专业优势,完成租赁项目后,将融资租赁资产通过信托形式转让出去;同时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运用于该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它本质上是一种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和专门投资于融资租赁债权的金融产品。

二是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发行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项目租金收取权进行分离或重组,然后委托给信托公司,由其在金融市场上向特定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在信托期间享有融资租赁租金受益权。信托公司将投资者的购买金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折现,消除了其资产负债表上相应项目的融资负债,实现表外融资,既解决了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问题,又可以使资产出表,达到调整业务资产结构的目的,同时另外,该项目的融资租赁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已经收取,融资租赁公司收益快速实现。同时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也找到了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载体和模式,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的租赁专业技能。

租赁公司可以考虑把信托公司发行产品作为一条固定的融资渠道,在融资项目调研的同时,与信托公司进行沟通,项目完成后即可同步发行信托产品,减少自有资金占用时间,同时又可以收取相关的费用收益,打造时间短、收益快的新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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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能源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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