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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分布式发电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5-02-1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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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情况实施监管。

1.新建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实行一次性备案管理。项目单位(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介机构完成安全性评价后10日内填写备案表(附表4),将有关材料与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一并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山西能源监管办在确认备案资料齐全后,出具备案回执。供电公司依据备案回执对分布式发电执行商业运营上网电价。

2.供电公司应优先保障分布式发电正常运行,分布式发电在紧急情况下应接受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应急调度。

3.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方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个人和家庭用户在内的所有投资方,均有义务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配合或参与运行维护,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4.分布式发电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能量输出和燃料消耗计量数据,接受检查时如实提供包括原始数据在内的运行记录。

第九条 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上网情况实施监管。

1.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当以自发自用为主。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既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也可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电力用户用电量显著减少或消失的情况下,可以转为全额上网。

2.供电公司应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分布式发电的余量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供电公司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并按季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

3.用户拥有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不能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不足电量向供电公司购买,并签订供用电合同。

4.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余量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供电公司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

5.供电公司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网供电量分别计量,并免费提供和安装电能计量表,上网与网供电量分别结算。

第十条 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电费结算和服务收费情况实施监管。

1.分布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其他分布式发电系统备用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2.上网电费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规定进行结算。结算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原则上按月结算。

3.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2号)规定执行

4.供电公司在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业主)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1.风力、太阳能、生物质、地热、海洋能等新能源分布式发电享受国家资金补贴。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全电量补贴的政策,其他分布式发电的补贴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向能源监管机构完成备案后,电网企业应根据项目补助电量和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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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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