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省内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抄送山西能源监管办。
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文件应同时抄送山西能源监管办。
第十四条 山西省电力公司、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报送以下信息(附表5):
1.分布式发电并网接入情况,包括并网运行项目个数、项目名称、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接入时间及详细清单;
2.分布式发电交易情况,包括总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供电量,电价执行、电费结算及补贴支付情况等;
3.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4.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山西能源监管办可采取下列措施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开展检查:
1.进入电网企业和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检查;
2.询问电网企业和分布式发电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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