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分布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因并网接入、并网运行、履行合同、电量结算等发生争议,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申请调解。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第十七条 山西能源监管办每半年编制山西省分布式发电专项监管报告,向社会公开分布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业主)和电网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山西能源监管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3.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并网安全性评价备案表
5.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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