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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政办发〔2015〕24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2-1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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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电网企业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并按月转付各级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完善项目计划和备案管理。光伏发电项目落实国家有关年度规模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上报的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条件,由县发改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上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能源主管部门下达我县的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发改部门备案。

三、扶持政策


(一)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对我县范围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列入计划并备案的,装机容量达到0.1兆瓦以上,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县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在宁波市内易货贸易企业除外),自2014年起至2016年底前建成的,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市财政补助基础上,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地方补贴:一是企业在屋顶上自建光伏发电项目的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5年;二是企业在屋顶除外的其它地方自建光伏发电项目的按0.0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5年;三是由第三方投资建设光伏电站的,投资方享有0.05元/千瓦时补贴标准,屋顶资源提供方享受0.05元/千瓦时补贴标准,连续补助5年。

(二)申报审核程序及资金结算。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发改局申请上网电价及电价补贴。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备案确认单或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验收意见、相关各方合同等。县发改局对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审核确认后,通知电网企业支付电费或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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