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可再生能源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1.4%,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我国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提出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
2014年,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上升1.5个百分点至11.3%。
4、有多少国家也实施了此类制度?
目前来看,包括美国、英国、意大利、荷兰、瑞典、澳洲、日本、印度等约25个国家实施了不同形式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其中,荷兰最早实施为1998年,早期主要为自愿市场;美国可在能源配额制至下而上,其中德克萨斯州最为典型,效果显著并常被其他州效仿;印度的实施效果欠佳,究其原因在于对可再生能源采购义务法的执行和监管力度不够。
5、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包含哪些内容?
一般而言,可再生能源制包括配额总体目标、配额指标分解、证书交易体系、惩罚措施等。
1)配额总体目标。该目标既可以对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要求,也可以是对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的要求。如澳大利亚和日本采用数量目标,其余多数国家采用比例目标。对于比例目标,可以使针对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提出比例目标(如德克萨斯州),也可以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提出比例目标。
2)配额指标分解。配额指标的分解一般应考虑地区发展差异、网架安全系数、电企发展程度等因素。例如英国主要根据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确定逐年配额总量目标,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地区的差异化的配额指标,但同一地区内电力企业承担相同配额指标。日本则根据每个地区电网的网架坚强情况,在配额指标上乘以一个电网坚强系数。美国加州以2001年配额比例为基准,以每年递增1%的方式确定总量目标,电力企业采用“存量+增量”方式承担不同配额指标。
3)证书交易体系。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具体落地,通常要依托一个证书交易体系。该体系关键在于,可再生能源交易证书(RenewableEnergy Certificates)作为可再生能源的计量,并反映配额承担主体的履约情况。
证书由发证机关一般按照每发电 1MWh为单位进行发放,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可能会有差异。绿色交易市场的证书的出售方一般为清洁电力生产商,证书的主要购方为电力供应商或销售商。在多数国家,电力企业可以使清洁电力的生产商,也可以是电力销售商。
4)惩罚措施。一定力度的惩罚措施是制度有效执行的保障,配额制规定的处罚标准一般高于收购可再生能源或购买证书的成本。美国加州目前规定的罚金标准为5美元/MWh,蒙大拿州、康涅狄格州、德克萨斯州,对未达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处罚标准分别为10、55、50美元/MWh。瑞典对未完成的电力绿色证书量给予证书平均价格150%的罚款。荷兰和意大利,除进行罚款外,还可能对相关电厂采取失去减税待遇或取消入网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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