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内涵和性质
法律权属主要有有两类,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所有权方面,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性质为物权之所有权,权利主体是国家;滩涂可以是国家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所有,性质也是物权之所有权,主体有国家和集体。在使用权方面,两者较为复杂,而且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使用权这种形式进行开发和利用。
(一)海域使用权的内涵和性质
1、内涵
海域使用权:是指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定程序并经登记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从事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权主要包括:(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转让权, (5)抵押权, (6)取回权和补偿权。其主要特征有: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权利的派生性;支配性;用益性;期限性和有偿性。
2、性质
海域使用权应属何种性质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单纯物权否定说”认为,海域使用权具有民法物权的支配性、对世性的特征,但反对将其标的视为民法上的物;“物权说”认为,海域具有可支配性,符合民法上物的概念,故海域使用权为物权;“准物权说”认为,海域使用权非为民法上的物权,而在法律上视为物权,准用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采用益物权说。所谓用益物权,系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他人之物(主要是不动产)上设立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其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其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的不动产为前提;其设立的目的是对物为使用和收益,其支配的内容为物的使用价值。海域使用权是派生于海域的国家所有权而又与所有权相分离并受所有权人意志限制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以对特定海域的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以支付一定的海域使用金为对价,因此,其具备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应定性为一种用益物权。并且海域使用权它不能归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用地承包权,更不可能归入典权、地役权,而是属于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它满足了海域所有者直接支配海域以及通过市场优化配置海洋资源方面的基本需求,解决了海洋资源所有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
同时,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并非土地,与传统的用益物权相比,海域使用权具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传统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且限于土地和建筑物。而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特定海域内的地上地下土壤与其所含的资源(如矿产、生物等)。
第二,海域使用权的构成具有复合性。传统用益物权的构成,是以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作为要素。而海域使用权的构成,一方面以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作为要素,另一方面同时并存着在特定海域内从事盐田和深海养殖作业等权利。
第三,海域使用权属于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权,传统的用益物权为私权,两者相比,海域使用权受公法影响更大。
(二)滩涂使用权的内涵和性质
1、内涵
滩涂使用权是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滩涂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并不是物权法上用益物权的一个独立的类别,而主要是指针对滩涂为客体的用益物权。
由于滩涂的利用方式大多是从事养殖,因而有的法律制度将使用滩涂的权利称之为“养殖使用权”。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养殖使用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其理由是:(1)在滩涂上可为多种方式的利用而不限于养殖,因而不能以养殖使用权概括使用滩涂的权利。(2)养殖使用权概念混淆了取得养殖许可与取得为养殖而使用滩涂的权利之间的区别。取得养殖许可与取得养殖区域的使用权,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2、性质
滩涂使用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利用滩涂进行农业目的生产,如滩涂养殖,为用益物权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用滩涂进行海洋旅游开发,如作为海滨浴场的岸上部分,为用益物权之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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