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法律关系
海域所有权和滩涂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确,海域所有权主体仅为国家,滩涂所有权主体为国家或者集体。在此主要研究海域使用权和滩涂使用权的法律关系。
(一)两者的联系
1、海域使用权与滩涂使用权都是设立在他人之物上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从性质上讲同为用益物权,因而都具有他物权性、占有性、用益性、期限性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
2、二者均以许可使用制和有偿使用制为其基本制度。
3、二者都要受到一定的用途限制,滩涂使用权的设立要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使用权的设立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两者的区别
1、权利的客体不同。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海域,滩涂使用权的客体为滩涂,前者由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构成,是一种立体空间,后者的范围一般限于滩涂,而且主要是潮上带滩涂。在地理分布、自然属性、用途等方面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是两种不同的自然资源。
2、权利的内容不同。滩涂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用滩涂和农业养殖用滩涂两种类型,而海域使用权的内容相对要广一些,包括养殖用海、盐业用海、港口用海、拆船用海、旅游用海、矿业用海、海底电缆与管线敷设、公益事业用海等诸多用海类型。
3、权利存续的期限不同。海域的生态复合性比土地要强,需要及时对用海情况进行调整,海上设置的工作物也比土地上的建筑物年限为短,因而海域使用权的存续期限比滩涂使用权一般要短一些。
4、权利性质不同。滩涂使用权并不是用益物权的一个独立类型,而是根据滩涂使用目的,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和土地使用权并存于用益物权这一开发的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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