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解决海域和滩涂权属矛盾问题研究
实践中发生的海域和滩涂权属冲突,只能选择一种法律进行调整,不能同时适用或者重复适用两种不同属性的法律。选择的依据就是客体的本质属性。海域权属主要是针对海域,包括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所有权归国家;滩涂权属主要是针对滩涂,既属土地,理应排斥水体范围的,即只有潮上带滩涂,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
权属冲突,包括所有权和所用权的冲突,也包括使用权和使用权的冲突,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冲突。海域所有权和滩涂所有权的冲突,可以通过立法或者法律解释,明确其权属性质和客体范围。在此基础上分三种情况解决:
1、存在滩涂使用权,但在潮间带滩涂、潮下带滩涂上没有形成海域使用权。如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滩涂使用权人有优先权,如其放弃优先权,没有成为海域使用权人,在有可期待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给其适当补偿。
2、存在海域使用权,但没有形成滩涂使用权,如日后出让滩涂使用权,其范围仅限于潮上带滩涂,海域使用权人有优先权,如其放弃优先权,没有成为滩涂使用权人,其海域使用权应受维护。
3、既存在滩涂使用权又存在海域使用权,如滩涂属于国有,并且权利客体存在交叉,主要是潮间带滩涂、潮下带滩涂,应由海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确定两个使用权的客体范围,两个使用权人可就变更产生的利益问题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受到损失一方可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或者申请国家补偿或者国家赔偿。如滩涂属于集体,并且权利客体存在交叉,应依据法律,认定集体所有的滩涂限于潮上带滩涂,至于潮间带滩涂、潮下带滩涂属于国有,对于历史传统上由集体所有的潮间带滩涂、潮下带滩涂,国家必要时可给予适当补偿。这些区域应由海域使用权人享有。对于滩涂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投入,以及可期待利益,由滩涂权人和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到损失一方可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或者依据国家征收的规定申请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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