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补充说明
对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管理方面来说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地方,然而也有一定的区别,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不同?
他们的共同点符合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国务院发布的这方面的管理条例来看,这两个税款都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征收的税额要从规定量的征收税额中进行相应的规定,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主要包含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然而,这两个税目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了定义的不同,征收范围不同、纳税人不同、计税依据不同、单位税额不同、特点不同这几个方面。如果从征收范围来看,主要的不同体现在耕地占用税是以全国的范围内进行的,所以在改变了耕地用途的情况下,必须要征收的一项税目,耕地占用税都是一次性的进行征收,征收过以后就不再进行征收。相对土地使用税来说,这是城市、县城或是经过建设的镇以及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征收,这种税目是使用土地行为的一种税费。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年来进行计算,还可以分期进行交纳。新的土地使用税在征用的过程中,是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才开始进行缴纳的一种税费,主要是因为占用了耕地必须要缴纳的占用税。如果是非耕地的征用费,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批准,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来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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