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手续
1.受理单位:电监会
2.办理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
3.办理时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启动验收合格后。
4.提交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最新规定:不再需要提供)
•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最新规定: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资料(最新规定: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证明材料;
•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4.受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期10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决定起10日内办法许可证书。
四、其他
已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依法办理变更和延续手续。未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业务运营的,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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