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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 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2-02-2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推动全省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我委(能源局)近日印发了《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进行解读。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提出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经测算,我省存量项目按期建成后,能够满足国家下达给我省的2021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指标,我省今年不再组织新增保障性并网项目。鉴此,我委(能源局)出台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政策,完善发展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促进我省光伏发电实现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我委(能源局)多次组织省电力公司、项目开发企业、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座谈,并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完善政策思路,最终形成了《通知》文件。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市场化并网方式。集中式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在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根据省情实际,2021年我省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落实并网条件主要有配套新增的新型储能(如电化学储能、氢储能)、抽水蓄能、压缩空气储能以及现役供热气电改造和煤电灵活性改造等方式。

(二)明确配套调峰能力要求。综合考虑资源禀赋、电网消纳及我省实际等因素,2021年我省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按长江以南和长江以北分别配建(购买)调峰能力。实际配套建设的调峰能力超过规定比例的,剩余部分可在我省范围内统筹并通过市场化方式交易给其他发电企业,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格和所购买的项目名称、容量、地点、期限等信息。对于以购买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根据购买合同中签订的调峰能力进行确定,签订的长期协议或合同应不低于5年。

(三)明确配套调峰能力认定条件。对于配套新增的新型储能和抽水蓄能按照装机规模认定新增调峰能力,新型储能应为电源侧或电网侧储能项目;对于压缩空气储能、现役供热气电改造和煤电灵活性改造在折算一定系数后认定新增调峰能力,现役供热气电改造主要是指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气电机组,煤电灵活性改造主要是指单机容量为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常规燃煤机组。

(四)明确项目申报内容。各投资开发企业原则上应于10月31日前在“新能源云系统”(http://sgnec.esgcc.com.cn)中填报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调峰能力相关情况(“新能源云系统”→规划建设→接网服务→项目管理→储备项目)。项目申报指南和调峰能力建设方案模板可在通知公告(“新能源云系统”→通知公告)中下载。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原标题:江苏省发改委 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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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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