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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 A股市场“滥送转”的典型
日期:2015-03-2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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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海润光伏的高转增预案是一种“滥送转”,其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点。一是该公司推出的每10股转增20股的高转增预案是目前上市公司送转股的最高比例,属于“顶格送转”。并且这种“顶格送转”并不是建立在公司高成长的背景下,而是出现在公司业绩巨额亏损的背景下。一方面业绩巨亏、一方面高转增,这是明显的“滥送转”,是完全脱离了公司业绩支撑的。

二是海润光伏的高转增,这其中明显隐藏着巨大的利益关系。就海润光伏公司来说,明显有利益输送的嫌疑,有为三位大股东的减持保驾护航之意。而就三位大股东来说,一方面提议高转增,一方面又抛出巨额减持计划,甚至本身就在进行大规模减持,这种行为不仅有失诚信原则,更是有“自肥”之嫌。尤其是该公司2014年业绩巨损,提议高转增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更何况在提议高转增之后,同时在公司巨亏的业绩预告公布之前,作为提议股东之一的九润管业于1月27日~1月28日两天累计减持7844.88万股海润光伏股票,此举又有内幕交易之嫌。

可以说,在海润光伏“滥送转”的背后,三位大股东的获利是明显的。这其中不排除有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上交所加强对该公司高转增事宜的监管,实在是抓对了典型。如果能够查实问题,并通过证监会对海润光伏及三位股东作出重罚,这对于抑制上市公司的“滥送转”是有积极意义的。比如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内幕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执行该条款,当事股东就要赔得倾家荡产了。

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作为监管部门来说,要通过海润光伏及其他公司的“滥送转”现象来发现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行为的规范,来防范有关问题的发生。

比如把高送转与上市公司的业绩结合起来。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幅度。假设上市公司业绩增长50%,则该公司高送转的比例不超过10送转5股。同时规定,上市公司高送转后的每股收益不得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这样绩差公司与亏损公司就不能高送转了。

又如把高送转与限售股的减持结合起来。规定在大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之前,不得高送转。或在高送转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大股东不得进行限售股减持。

再如把高送转与公司股票行情的走势结合起来。规定上市公司股价短期内大幅上涨,或股价长时间慢牛走势的,不得进行高送转,以避免内幕交易或信息泄漏。

此外,对于有再融资计划的公司,在再融资计划执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高送转。避免上市公司通过高送转的手段来进行高价融资,进而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当然,严格说来,高送转是上市公司自主决定的事情。不过,作为监管部门来说,拿出一个统一的指导意见出来规范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还是可行的。上市公司可以进行硬性的高送转,但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以及董监高人员必须就此作出说明,并承诺承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而作为监管部门来说,则可以将这样的公司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出现一家,重点检查一家。并严格查处高送转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此杜绝“滥送转”乱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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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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