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5]631 号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5]6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相关省(区、市)经信委(经委、工信厅):
2015 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015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不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发展改革会议精神,强化政府推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主导作用,突出重点,加大对生态文明、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环境保护重点示范和重大工程的投入,推动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努力提高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节能减排工程建设,使节能环保成为带动社会投资的重要力量。加快简政放权步伐,本着权利和责任同步下放原则,进一步简化程序,除极少数资金由我委直接安排到项目外,扩大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范围,具体项目安排权限下放到省级发展改革委,采取报备方式。
二、安排原则
(一)规划优先。优先安排“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等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示范引领。与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海水及苦咸水淡化示范等相衔接,重点支持能够有效推动示范试点工作,在全国或当地具有较强辐射引领作用的项目。
(三)注重实效。注重项目实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效果,注重提高节能环保技术水平,加大对有助于推动实现本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困难较大的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照顾。
(四)条件具备。承担项目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能够保证在2015 年开工建设。
(五)加强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我委统一要求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运用专项稽查、委托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分解、执行国家投资计划以及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