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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符合绿证发放条件的风电为售电主体之一
日期:2022-03-0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iujinyi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符合绿证发放条件的风电为售电主体之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建设,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机构联合编制了《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规则指出,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市场运营机构。按照市场角色分为售电主体、购电主体、输电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主体主要是符合绿证发放条件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现阶段主要是集中式陆上风电、光伏。根据市场建设发展需要,售电主体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企业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购电主体是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其中,售电公司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应与有绿色电力需求的零售用户建立明确的代理关系。电网企业落实国家保障性收购或代理购电政策的,可以作为购售电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适时引入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市场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绿色电力交易分为直接交易和认购交易两种形式,其中:(一)直接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直接与发电企业依据规则开展交易、形成交易结果的过程。(二)认购交易是指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在绿色电力供应范围内、通过电网企业供电或代理购电的方式、与发电企业建立认购关系获得绿色电力的过程。

绿色电力价格由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组成,分别体现绿色电力的生产运营成本、环境属性价值。绿色电力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主体申报情况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按照保障收益的原则,参考绿色电力供需情况,合理设置绿色电力交易价格的上、下限。

绿色电力的环境溢价,可以作为绿证认购交易的价格信号,形成的收益同步传至发电企业,不参与输配电损耗计算、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绿色电力交易按照“年度(含多月)交易为主、月度交易为补充”的原则开展交易,鼓励年度以上多年交易。

原标题: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符合绿证发放条件的风电为售电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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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我的煤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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