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专题】
什么是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到:“……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那么,什么是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呢?本文主要从定义方面进行阐述。
一、自然垄断
首先需要清楚自然垄断的概念
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在认为,只要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依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