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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超日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日期:2015-04-1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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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一纸处罚书,一一细数了*ST集成(原超日股份)涉嫌存在的众多违法行为,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因此受领了相应的处罚。

*ST集成今日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超日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开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超日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陶然、时任超日股份财务总监朱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倪娜、刘铁龙、顾晨冬、庞乾骏以及相关独立董事两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中国证监会拟对倪开禄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陶然、朱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告知书》详细列举了超日股份涉嫌存在的六项违法行为。首先是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情况。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的海外合资公司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达到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公司未予披露。

其次是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在保加利亚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于2012年3月26日和2012年6月13日,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但超日股份在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再就是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截至2011年末,超日股份直接或通过超日香港设立或收购了五家境外公司。当时,超日股份未专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相关代管协议或电站委托开发、建设、运营协议。2012年3月年报审计时,公司才陆续与境外合作方补签了4份《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1份《公司管理协议》。但是,超日股份未将上述《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公司管理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直到2012年10月17日才披露上述协议。

此外,超日股份还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2013年1月22日,超日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上海稽查局《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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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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