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电改第二个配套文件中,四市电力需求侧试点、一市试点建立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在北京、苏州、唐山、佛山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和上海需求相应试点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完善尖峰电价或季节电价,实施需求侧管理,以化解多年来反复出现的高峰电力短缺问题。
《通知》指出,进一步突出特色,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创新试点资金使用方式,建立长效机制,更好发挥试点的引领示范作用。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引导、鼓励用户实现用电在线监测,推广电能服务,为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增强应急响应能力建立技术支撑。鼓励、支持发展电能服务业,吸引全国乃至全球的优秀电能服务企业参与试点工作。并鼓励用户实现用电在线监测并接入国家平台。电网企业要大力支持试点工作,积极配合有关地区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
创新试点资金使用方式,除支持项目实施、平台建设和能力建设外,还可支持投融资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融资、建设和运维,以及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等。
国家发改委电力体制改革专家咨询组专家、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第二个配套文件是关于需求侧管理的新增城市试点,而需求侧管理是节能减排,提供用电效率最为有效的手段,也是中国解决能源电力有效供应和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手段。“这个配套我们可以理解为9号文最核心的问题,促进节能减排,提供用电效率就是电改的核心问题。”
据悉,五个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将鼓励、支持发展电能服务业,在今年6月底前就此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针对新电改第三个配套文件下发,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将开展输配电价试点
4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称,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
通知规定,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改革试点。试点范围以外地区也要同步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工作,全面调查摸清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效益情况,初步测算输配电价水平,研究提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工作思路。
同时,通知还指出,通过加快输配电价改革,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机制,对电网企业监管由现行核定购电售电两头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改变为以电网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同时,积极稳妥推进电价市场化,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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