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12个博弈焦点将决定本轮电改的最终面貌:
一是输配价改的博弈——如果能够快速扩大试点范围,将输配电价独立核算的规则/程序/方法等成果直接应用于改变电网经营模式,则可为新一轮电改起到重要先锋作用;而如果被纠缠于价格水平涨落/电网企业盈亏时间之类的问题过久,输配电价独立核算的成果很可能被架空搁置束之高阁。
二是交叉补贴的博弈——如果能够研究并明确交叉补贴的有关规则,并强制电网企业公开发布有关信息,将有利于控制社会成本暨控制电改成本;而如果继续放任电网企业的黑箱状态而不能提高透明度,则很可能进一步提高输配环节成本而损害全社会福利,而且降低电改本身的支持度。
三是电网模式的博弈——如果能够进一步坚定打破垄断的决心,重新明确电网企业“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也即强制退出售电业务(可与地方合作组建具有规模优势的营销服务公司),将成为新一轮电改的最大亮点;而如果不敢强制电网企业退出电力购销市场、而继续保持大比重垄断以及调度交易机构,则为电力市场结构以及后续电改埋下极大隐患。
四是财务核算的博弈——如果能够梳理厘清电网企业各类业务,强制每一类业务都单独进行财务核算,这是对大型垄断企业集团混业经营这一现状必不可少的弥补,也是进一步分类监管完善制度安排的基础;而如果电网企业各类业务继续混杂一团交叉补贴利益输送,则意味着监管失控并将严重威胁相关市场秩序。
五是交易机构的博弈——如果能够按照“先落实硬件后完善软件”的策略,努力实现现有三级电力交易机构的整建制剥离,将很大程度转变电改博弈形势;而如果“相对独立”沦为“假独立”,电力交易机构继续由电网企业控制,反而将强化垄断利益集团的势力、降低新电改的社会舆论评价。
六是市场职能的博弈——如果能够重新明确电费结算、供需平衡等电力交易机构重要职能的完整统一,通过收费等方式赋予交易机构财务独立的机制,无疑有利于市场建设与运行;而如果放任电力交易的职能体系被打散,无疑将极大削弱交易机构的独立性完整性,即使独立出来也将面临不少困难。
七是售电放开的博弈——如果能够明确并强调售电放开的前置条件,先期努力压缩电网企业购销比重,并提高交易机构的独立性,无疑有利于后期更好实现售电放开;而如果冒进邀功,在前置条件不到位的情况下贸然忽悠投资者入场,则存在沦为垄断者赏赐与装饰的风险,资本市场迟早会用脚投票。
八是新型主体的博弈——如果能够理顺售电主体的资质条件,尽量放低门槛,并向社会客观解读电改政策、打消不合理预期,无疑有利于鼓励多元化的投资者入市;而如果有意夸大投资机会,同时又人为设置不合理且不必要的市场主体资质条件,甚至沦为变相审批而提高门槛,最终将挫伤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难以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
九是直接交易的博弈——如果能够下定决心成批放开大用户直接入市交易,才可能尽快改变市场格局、大幅度挤压电网购销垄断的比重;而如果仍然不愿放弃变相审批,人为提高交易成本,入市用户心理预期与发电企业承受能力反差过大,则可能从两个方面都引发有关企业的抵触,影响新电改市场格局的塑造历程。
十是供需平衡的博弈——如果能够由独立性较高的交易机构统筹电力电量平衡,在稳定发电企业收益水平的前提下,逐步缩减发用电计划,鼓励入市交易,可望保障电改的平稳实施与市场秩序;而如果急于求成,形成计划内机组——有用户机组——无用户机构等“双轨制”甚至“三个世界”,在政府干预/电网侵扰之下,发电企业蒙受的损失过大,势必影响供需平衡与市场秩序。
十一逻辑次序的博弈——如果能够步步为营,尊重电力产业客观规律,加强顶层规划与统一协调,按照一定逻辑次序逐步推进各项电改任务,新一轮电改肯定是可以做出一些有价值的事情;而如果采取机会主义态度,拱一步说一步,急于出业绩乱找突破口,十余个相关部门或争功讨彩或避重就轻,按各自盘算多头并进,甚至把非电改范畴的部门业务也夹带进来搭车借势,新一轮电改则难免效果打折甚至行之不远。
十二决策公开的博弈——如果能够有提高决策透明度之公心与大智慧,继续欢迎公众参与、推进科学决策水平,改革操盘者定能获得公众舆论的支撑与反馈,增添与反改革反市场势力进行博弈的力量,或至少增加一些讨价还价的空间;而如果改革操盘者甘心与被改革者沆瀣一气暗箱操作,抵制公众批评监督甚至暗算不同意见者,则只能沦为垄断利益集团的傀儡与垫脚石。
总之,人在做,天在看!
活在当下,一切皆须博弈。
无愧历史,人间正道沧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