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报光伏电站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较快。项目备案后,下列事项已基本落实的项目。
1、省电力公司或市供电公司已出具接入系统设计审批意见;
2、在地面上建设的
光伏电站,已取得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拟用地类型应属未利用地并明确其权属性质,涉及河道滩涂的应取得水管理部门出具的防洪评价意见,涉及林地的应有林业部门出具用地意见;
3、已取得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4、已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意见;
5、利用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应取得其建筑屋的合法性证明,利用现有农业大棚棚顶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需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要求,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准手续及其他合法手续等。
光伏发电项目与所利用附属设施不是一个投资主体的,还应取得项目与利用设施项目业主签订的租赁建设协议。此类项目不涉及土地利用的,可不提供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评等批复意见。原则上该类项目不超过2万千瓦。
(二)当年可建成并网发电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