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改革发展局,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资金在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公共机构进一步节能降碳和绿色发展,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远景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及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440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推进、因地制宜”的总体思路,加快推动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节水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实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引导。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发挥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作用,促使公共机构转变观念、主动作为,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共机构节能服务体系,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长远健康发展。二是市场运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推动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机制、规范化程序,提供能源审计、方案编制、融资投资、节能改造、运维管理“一条龙”服务,优质高效完成合同能源管理闭环保障。三是分类推进。综合考虑公共机构性质及示范引领作用等情况,优先推动机关集中办公区、重点用能单位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有序带动其它公共机构全面铺开。四是因地制宜。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效益分享型等方式,实施综合或单项节能改造及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二、适用范围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的办公及其附属设施建筑;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
三、推行步骤
(一)组织方式。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是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推进主体,负责直接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推进步骤。一是机关先行。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集中办公的行政中心要优先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到2022年底,省直、各市至少实施一个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或党政机关单位综合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到“十四五”末,具备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全部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他党政机关单位也应按照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积极组织实施。二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重点突破。由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共机构屋顶可安装资源进行全面摸底,编制实施规划后统一组织实施,力争到“十四五”末实现能装尽装。三是重点用能单位全面实施。凡是列入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的单位(年度能源消耗500吨标煤以上),特别是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在2000吨标煤以上的单位,2023年底前力争全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到“十四五”末,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力争全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四是系统行业有序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的公共机构,除重点用能单位全面实施以外,其他单位也要积极推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五是各类公共机构全面推进。对于上述范围外的公共机构,也要根据自身能耗情况适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保全面推进。特别是对于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超过《河北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约束值的各类公共机构,应当优先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实施程序
公共机构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确定基准。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当委托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编制具有操作性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边界和能耗基准。确定既有建筑的能耗基准时,由项目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既有建筑投运时间、能耗分项计量、能耗监测平台数据等各种情况,共同确定科学合理的能耗基准。新建建筑的能耗基准,应当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核算能耗基准时,应合理排除影响能源消耗量较大的不可比因素。对于节能量较大、投入资金较多、服务周期较长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公共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和能耗基准再评估、再论证,确保方案最优、基准合理。
(二)组织采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针对不同类型节能改造需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三)签订合同??公共机构和中标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附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期限等内容,按程序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节能服务公司对公共机构能耗数据保密责任。
采用能源托管型实施综合节能改造项目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等方式实施综合或单项节能改造项目的,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自行商定;光伏发电或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5年。确须延长合同期限的,必须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出具评审鉴定报告,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组织实施。对多家单位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建筑,可由能源管理牵头单位或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应当保证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并向中标的节能服务公司移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共机构根据需要,可聘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监督管理;项目竣工试运行后,公共机构应组织监理公司、物业管理单位和第三方审核检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确认改造效果和节能量,并出具验收报告。
在项目验收前,公共机构应组织节能服务公司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对合同履行期限内,因项目边界范围、建筑功能、用能设备、用能人数、业务承载量、气候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核定后,通过补充协议对合同期限、费用和节能量等进行调整。上述信息应在确定能耗基准的同时作出相关约定,并在文件中注明。
(五)资产处置。在项目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节能效果评估,并向公共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同时,对能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
合同履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向公共机构无偿移交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资金支付及成本管理
公共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的费用,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费用报销时,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共机构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发票以及其他相关必要材料。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发生的能源审计、第三方评估论证以及工程管理、施工监理、方案编制、评估验收等费用计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成本。
六、管理责任
(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公共机构实施全方位节能改造的主要渠道。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形成合力,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要大力实施示范项目建设,及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带动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全面展开。要将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纳入到年度主要工作计划、各类目标绩效考核及相关评先表彰工作。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谋划、管理和督导,积极深入推进本级系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三)公共机构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项目方案等材料报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本地区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5日
原标题:河北省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