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改利好,好在让价格杠杆通过统筹调整,以适应电力市场的新发展,
让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在升级和优化资源配置中为光吸引。
这里有两个活生生的实例,足以发人深省。
一是,在国家依据资源保护和市场需求,三令五申对燃煤电力严控和对铝业过剩产能进行调整的情势下,一些曾经靠燃煤致富的地区并不积极地寻取煤炭科学利用的更大天地,而是对既得利益并轻车熟路的燃煤电力依旧恋恋不舍,他们采取的对策是以低价竞争保存自己固有的市场占有份额。
于是,在产能调整中竞争剧烈的铝业,为了避免被淘汰出局,不少企业就不能不向抛来橄榄枝的燃煤电力趋之若鹜。据说,近期,一些地区将煤电供价下调的重大举措“颇有成效”。由于得到救命稻草,有些产能低下的产铝企业由于拿到了更低的电价,而增加了不被淘汰出局的底气。
二是,煤炭及金属矿源等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借国家产业调整之际,放开优惠政策,极力吸引铝业以及其他冶金工业向该地区大量聚集。这个方法也很灵验。许多大型企业都受到极大吸引。
按理说,这种吸引引起的产业布局变化,不无合理之处。可是,这些地区以煤炭的过度开发,来刺激这些耗电大户,以投资新建燃煤电力,从牺牲不可再生资源中,急功近利的做法,就造成了另一极端的后果。
据资料反映:某一地区,有丰富的阳光资源,本可以抓住这个契机,在发展新能源上有所作为。但,适得其反的是,最近时期向该地区聚集的新建企业,几十家,基本都是冲着在那里可以批准自建燃煤电厂,以获得低价电力能源牟取暴利而来的。近几年,这个地区立项新建燃煤电厂数十家,造成了国家在压缩煤炭电力产能形势下的新的难题。
这些现象,既说明了传统的电价体系是为传统的电力的市场消费服务的,它利用的价格杠杆,适应的是打开并拓展传统的电力的消费渠道和领域,为此而撬动的是传统的电力生产,维持的是已经形成的资源分配和消费及生产格局。
也说明了,当新的能源崛起,社会的客观的消费需求发生了质的变化,文明电力消费已成为实质性的市场合理需求时,固有的定价体系就会不适应、有偏差,而这种不适应和偏差,就会影响到价格杠杆的作用的正常发挥,甚至发生作用力的扭曲。
因此,当代良性的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必须要以满足市场的合理需求和文明发展为走向。它的运行机制(包括服务协调、管理监督、行为手段)以及作用力的价格杠杆,都应该在适应这一走向中形成、发展,并在调整中相对完善。
显然,新能源的发展和我国的社会经济与改革深化的形势,都面临着这样必须的调整:让市场挣脱传统的束缚,显现出为新兴的理性文明消费拓展的活力。
因此,在这种形势必须市场需求下适时产生的电力体制改革深化,有着极大的针对性。我们不能以习惯了的固有思维模式,只专注于其在生产投资领域里的影响,而忽略其一些应急和暂时过渡性措施与改革向基础性方向性深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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