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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约我国分布式光伏发展的问题调研及建议
日期:2015-05-1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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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当前制约分布式光伏发展的瓶颈问题分析

调研发现, 虽然部分地区、 部分项目仍存在电网接入难、 补贴发放不及时、 审批流程不透明等问题, 但这些已不是困扰分布式光伏发展的主要障碍。当前制约我国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的主要瓶颈,是各种不确定性风险的存在导致项目收益预期不稳定,难以形成完善的商业开发模式和投融资体系。这主要是因为: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存在较大市场风险

当前,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商业模式局限于两种:一是自有屋顶,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二是合同能源管理,光伏系统开发商在业主屋顶建设项目,向业主供电,也可以余电上网,协商利益分成关系。由于自有屋顶的企业,并不是专门的发电企业,因而,一般情况下, 我国以提供合同能源服务的第三方开发分布式光伏系统模式为主。但由于我国尚没有建立有效的诚信体系,使得合同能源服务公司面临着屋顶业务不交电费的违约风险,而一般金融系统没有精力通过司法手段去降低这类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因而不愿意对此类项目给予融资。合同能源服务的融资难,在节能服务管理领域普遍存在,昭示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融资模式需要有较大的创新突破。

(二) 屋顶业主长期稳定用电的风险难以消除

我国目前的补贴模式,要求拥有屋顶业主必须有较大自用电量比例,这是因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收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减少的光伏发电抵消的从电网购电的电费支出, 通常工商业电价0.8—1 元/千瓦时;二是0.42 元/千瓦时的补贴。 如果自用比例较低,光伏电力只能输送到网上,那项目将只能获得当地火电上网价格的收益,这个水平一般在 0. 3—0.4元/千瓦时,大大低于工商业电价。因而,如果屋顶用户电量降低, 将大大降低项目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屋顶业务的企业倒闭,完全没有电力消费,分布式光伏项目将不得不全部上网,项目收益将大大低于预期。

(三)现有电力体制机制限制了分布式项目扩大收益的可能

我国 《电力法》 规定,一个售电区只能有一个电力供应商。在电力短缺、计划经济时代,这对保障电力供应、 理顺电力建设非常必要。但这个规定大大限制了贴近电力用户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虽然国家相关部门专门出台文件豁免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许可权,但这些项目仍只能 “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在自身无法消纳全部电力的情况下,无法向相邻的电力用户供电。因而,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投资人只能寻找同时满足足够大的屋顶面积、有足够大自用电特征的屋顶项目,这大大局限了我国分布式光伏市场的发展空间。

(四)行业信息不透明束缚了投资人的决策空间

分布式光伏项目一般有 20 年的发电寿命,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分布式光伏项目信息数据库,光伏产品参差不齐,开发商、运营商的能力也无法评估, 项目年发电量等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渠道。对投资者而言,这些都使得他们无法衡量项目的真正品质。由于没有成熟的资产评估体系,保险公司实质性介入不足,使得整个分布式光伏行业的风险共担能力大大受限。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的诸多风险,金融机构普遍无法将分布式光伏系统当作一个可带来稳定收益的资产。金融机构认为,难以真实评估分布式光伏系统的现金收益,无法对项目给予有现金流担保的贷款。因而, 不仅商业性银行没有介入分布式光伏的项目融资,连国开行这样的政策性银行在金融创新上也存在着诸多顾虑。总之,从调研了解到的情况看, 分布式光伏系统无需燃料的发电效益及其带来的显著环境效益,都无法转变为金融系统认可的抵押能力, 整个行业缺乏证券化能力,严重缺乏持续不断、 有活力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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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贸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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