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并网接入管理工作不规范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第十七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以城市或县为单位设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发电投资人申报的地点及联系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无障碍接入”。河北省2家省级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并网接入管理实施细则,但个别供电企业还存在业务表单填写不够及时、并网档案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如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174号4千瓦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接网资料,存在项目验收后没有明确验收意见、验收人员未签名、验收时间不符合实际等问题。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和投资者反映,目前分布式
光伏发电接网还存在报装申请环节较多、时间较长,并网接入意见设计不够科学,接入成本较高等问题。如河北省已经取消10千伏及以下、单点接入6兆瓦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行政审批,不再出具备案证明。但部分供电企业认为,对10千伏及以下、单点接入6兆瓦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需要能源主管部门部门出具备案证明,造成很多企业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无法顺利办理接网手续。
(三)财税政策执行仍存在一定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2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但电网企业反映,财政及税务管理部门尚未明确对代开普通发票用户执行的补助标准,同时基层税务机关尚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电网企业可代开发票的文件,因此河北省2家省级电网公司及下属供电企业暂无法执行为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代开普通发票的规定。而且,对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补贴,电网企业按扣除17%增值税后的标准(0.359元/千瓦时)进行结算,上网电量按扣除17%的增值税的上网电价(0.351元/千瓦时)进行结算。投资者反映,电网企业按照17%的增值税进行扣税,导致项目收益有所下降。
三、监管意见
(一)电网企业要严格接网工作规范,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分布式发电企业(含自然人项目)要确保项目安全经济运行,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一是进一步优化接网流程。河北省各级电网企业要继续完善分布式发电项目的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流程,简化并网审核的前置条件,及时做好并网前期工作,代为备案并定期汇总项目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尽量缩减对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和电网安全没有影响的申请材料,加快接网办理工作。二是严格落实接网工作规范。各级电网企业尤其是基层供电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时限、规定程序、规定内容开展接网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为分布式发电项目接网创造良好条件。三是明确接网方案有效期。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要充分利用电网资源,考虑配电网架可能发生的变化,对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开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方案有效期为6个月;企业法人开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方案有效期为9个月,超过期限应重新办理申请接网手续。四是确保分布式发电项目安全运行。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方、场地提供方要在能源管理合同中明确界定各自的安全责任,严格按电网企业要求,做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工程的单位,需取得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