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促进我国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思考
分布式
光伏是“第三次工业革命”所描述的能源网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核心技术,发展分布式光伏是实现新一轮能源革命的重要特征,是全球大势所趋。就我国当前而言,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金额小,是最易吸引社会资本的领域。但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大量的社会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领域,只能投向房地产等过剩产能领域;另一方面是类似分布式光伏等新兴行业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步履维艰。
虽然我国的体制机制与国外的情况有很大差异,但国外在创建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制度环境方面值得我们借鉴。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落实已有政策,清除各种风险
一是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加强协调,对新建厂房、公共建筑、高速和加油站闲置空间等提出建设分布式光伏的要求,预留场地、规范标准,保障分布式光伏资源来源。
二是加强监管,加大对地方政府和地方电网公司的监管力度,强化监督机制,对分布式光伏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报告,对相关政策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及时调整不足之处,清除政策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障碍。
三是完善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项目备案、并网、补贴发放流程,保障项目收益持续稳定,尽可能消除不必要的政策实施层面风险。
(二)开展电力运营模式创新
必须改变电网公司的盈利模式,将其“购售电”价差盈利的模式,改为政府考核运营管理效率、核定盈利水平的模式。只有这样,电网企业才会真正开放分布式光伏项目在配电端的发展,
光伏发电冲抵其售电量不会影响其收益,从而使分布式光伏能够向第三方售电,拓宽了对适宜屋顶的选择范围,从而大大降低自用电比例不足带来的收益降低风险,并最终形成“第三次工业”所描述的千家万户发展分布式清洁能源的局面。
(三)创新投融资政策机制
在国家金融创新要求的鼓励下,深圳前海分布式光伏示范区也开展过“众筹”模式的金融创新,但这个“股权众筹”的模式没有消除投资风险,增加了协调多达上百人利益的新风险。从国外情况看,个人用户总投资额不大、不存在第三方风险,是最易鼓励发展的领域。因而,建议应加大对江浙粤等经济发达地区、有自住房屋居民或农户的小额金融支持力度。
未来,必须要推动分布式光伏资产可证券化,其核心是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对组件商情况、组件产品质量、开发商资质、项目发电量、地方政策变动等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并吸引保险机构的介入,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从而为电站产权交易等新型分布式光伏项目融资机制的建立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