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程序
(一)推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办法》(工信部运行[2015]97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要求,对本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每个省(市/区)推荐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
(二)评审:我部根据《评价办法》要求,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推荐企业进行评审。
(三)发布:通过评审的企业,作为“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对外公布。我部将对示范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并从产业政策、有序用电、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做好推荐工作,并将推荐材料(见附件1)于9月30日前报我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二)为做好此项工作,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能源(电力)处室负责同志作为示范企业推荐工作联系人,同时作为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参与工业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相关工作。有关人员信息(见附件2)请于5月20日前反馈我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联系人及电话:朱 璋 010-68205289)
附件:
1、 2015年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推荐表.doc
2、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工作推进小组成员信息表.doc
工信部
2015年05月15日
201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