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我部制定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5月12日
2015年5月12日
附件: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