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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贫办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5-2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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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


通过统筹扶贫政策、分布式光伏政策及相关税收、价格、金融及电网服务政策,充分利用国家补贴及市场机制,使贫困户得到收益。

(一)用于摆放光伏发电设备租用周边荒坡、荒地及屋顶的租金。此项为固定收益,一般按每年每平方米收取。

(二)光伏电站建设期间当地普工的一次性劳务收入。

(三)光伏电站建成后,为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优先聘用贫困户参与管护的工资性收入。

(四)各安置点光伏发电总产出剔除运维费用、正常线损及各种费税后,按照扶贫资金投入和贫困户入股所占比例获得的分红收益。省上投入的资金作为贫困户股份,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今年上半年的工作重点是调研摸底,编制工作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市要认真组织做好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县区选定和指导工作。试点县区要加强与供电、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加大对光伏扶贫工程的宣传力度,使基层干部、群众对光伏扶贫工程的扶贫作用及贫困户通过投资入股、土地租赁或就业增加收入等受益方式有一定的了解,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各市于2015年6月15日前,将试点县区名单及试点工作方案上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区组织实施。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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