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循环经济方面:(1)循环经济。县级以上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业再制造、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农业循环经济以及循环经济试点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
(2)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农林剩余物、建筑和道路废物、污泥、废旧家电等综合利用项目。
(3)资源节约。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木材、金属材料、水泥等节约代用项目。
(三)低碳发展方面:工业、交通等重点领域低碳试点示范,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非化石类能源开发利用,公共场所照明改造、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半导体照明(LED)示范,低碳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
(四)节能环保产业方面:节能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及其关键配套设备产业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效节能环保产品产业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循环经济、低碳发展等重大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通过能评的项目。认真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项目,并且满足以下条件:项目年用能量在1000吨以上;能耗较节能审查前下降17%以上(节能量不少于170吨标准煤);已开工建设,2015年底可以竣工。
二、支持方式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三种方式。
(一)补助方式。额度控制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以内(节能环保产业项目控制在5%以内),一般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奖励方式。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含)标准煤的节能技改项目和年节能量超过100吨(含)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每吨标煤3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贷款贴息。对已取得银行贷款的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优先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贴息额度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三、选项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开工建设或能够在2015年上半年开工建设,项目完成时间不得超过2016年12月底。
(二)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的不得申报。
(三)产业化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且2015年4月前项目投资应完成30%以上。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委托的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
(五)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市级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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