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责任承担问题
赚不赚钱是小事儿,法律责任尤其是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可是天大的事儿,作为律师,观茶君一向这么认为。类似“钱还在,人进去了”的例子比比皆是,观茶君就不再一一列举了。需要高度警惕的是,电虽然是商品,但绝不是一般的商品,绝对不是!事实上,电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商品,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员死伤。问题来了,电既然是商品,就会产生一般商品交易中的违约责任,偏偏在售电公司介入后,违约责任又变得辣么复杂,观茶君仅是想想就觉得头大。举个例子来说,在售电公司从发电企业购电,通过电网公司的电力设施输送给用户的情况下,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用户设备的损坏,应该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这很可能是无法通过一个案子解决的问题,极有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连环诉讼!
这还不是最让人头疼的,最让人头疼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用户在使用高压电的过程中发生人身触电伤害事故,那么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依据《侵权责任法》,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几个主体——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售电公司、高压用户——谁是经营者呢?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呢?
唉,怎么又是触电,自从观茶君团队写完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新解》一书,对触电的认识就只剩下一个“怕”字了。真的不骗你,在看过全国各地13—14年度短短一年内判决的200多起触电案件后,其中的触电场景已不知不觉间印入了观茶君的脑海,对电充满了敬畏。
最最让人头疼的是,近年来,因触电引发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诚如上所述,会不会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呢?会是电网公司的人员、售电公司的人员还是用户的人员?归根结底,谁应该对用电安全负责呢?
安全!安全!安全!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多少安全责任,您造吗?
忽然发现一提到法律责任,观茶君就HOLD不住了,唉,看来律师职业病又犯了。那谁,帮我把药递过来~~~
9、相关主体问题
售电公司是急切地想进入电力市场的新人,充满了进去赚赚的冲动。但且慢,这个市场中已经存在的主体,比如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用户,他们会怎么想呢?又会采取什么态度对待这个新人呢?如何处理好与既有主体之间的关系,着实是对售电公司的巨大考验。搞不好,被轰出来或打出来可就惨了。
10、市场监管问题
按照中央9号文的规划,电力市场将形成多个主体并存的局面,发电侧有多家发电企业,需求侧有多家售电公司、大用户,中间还有电网。在多个不同类型的主体并存的情况下,观茶君认为必须建立公平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行,否则,一旦发生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则必然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并伤及电力改革,尤其是对新进入的售电公司不利。市场监管的重担无疑非政府莫属,但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准备了吗?至少从现在看,观茶君觉得监管规则不明、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亟待解决。
还有,还有……
看着这么多售电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观茶君在担心之余,忽然想起鲁迅先生的话: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是很可佩服的,不是勇士谁敢吃呢?
同时,另一个念头也在观茶君的心头浮起:既然明知有这么多问题尚未解决,电力主管部门为什么还大张旗鼓地大力推动售电公司的开办呢?
莫非,这就是倒?逼?改?革?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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