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网点收集废铅蓄电池,同时暂存量不应超过3吨,90天内应交集中转运站或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后应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废铅蓄电池子系统……日前,广西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废铅蓄电池的收集和处置等作了详细要求。
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根据收集单位的规模和收集贮存运输等条件,以及在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试点单位分为三类,即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站、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收集网点是指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负责收集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废铅蓄电池,同时暂存量不应超过3吨,90天内应交集中转运站或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集中转运站可收集、贮存收集网点转运过来的废铅蓄电池;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可直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收集网点转运过来的废铅蓄电池。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规定,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暂存时间应不超过90天,重量应不超过3吨;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贮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收集网点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有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和电解质泄漏的措施,硬化地面及有耐腐蚀包装容器,废铅蓄电池应存放于耐腐蚀、具有防渗漏措施的托盘或容器中,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标志。集中贮存点贮存设施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贮存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渗措施,有截流槽、导流沟、临时应急池和废液收集设施,有通信设备、计量设备、照明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等。
《工作方案》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非法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鼓励企业或单位将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向试点单位转移,同时加强对试点单位环境监管,督促试点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
同时,完善废铅蓄电池信息化监管措施。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后应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废铅蓄电池信息化监管措施,监督收集单位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废铅蓄电池子系统。
《工作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争取达到40%;到2023年底,争取达到60%。
原标题:广西印发方案对废铅蓄电池收集和处置等作详细要求 网点收集废铅蓄电池 暂存量不应超过3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