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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安排
日期:2015-06-0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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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15年6月1日在韩国首尔正式签署,该协定的中英文文本已经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1]该协定第七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主要原则是:除非协定另有规定,中韩双方保留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权利和义务。[2]即双方仍然可以就对方提起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但是调查程序优先以协定为依据,协定有规定的以协定为准。该协定对双方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主要影响如下:

一、限制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该协定明确禁止了第三国替代价值在计算倾销幅度时的使用,[3]并且否定了归零法在计算倾销幅度时的使用。[4]

二、提高立案标准

(一)立案前强制磋商


在进入立案程序前缔约双方的磋商为强制程序,以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5]这从实质上提高了立案标准。

(二)复审终止后的谨慎审查

协定明确规定如果就同一产品12个月前曾经复审终止实施反倾销措施,则就此产品的反倾销立案申请应予谨慎审查。[6]

三、强化沟通

协定在立案、价格承诺等程序中明确规定了书面形式、会面机会等方式,这些规定强化了双方在调查过程中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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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中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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