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是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核心指标体系,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和消纳的重要制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文)的制度要求,2019年以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逐年下达当年各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在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基础上,提前一年发布预期性指标,给予参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的各市场主体更加明确的预期,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新机制新举措指导推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的发展。
“十四五”“十五五”期间,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需要保持合计年均1亿千瓦以上的大规模发展,以持续快速地推动能源供给侧清洁化、低碳化发展。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提出“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2022年5月,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科学合理设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长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与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衔接。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评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
面对新形势,笔者认为,进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推进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需要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机制在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引导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引导可再生能源省间交易、引导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方面的“四个引导”作用。
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一是坚持目标导向,按照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发展的原则,将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至地方,压实地方风电、光伏发展责任,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持续加快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二是坚持约束和引导相结合,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评价考核,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核力度,推动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约束力。三是充分利用预期性指标,指导地方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项目储备和规模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与各地区保障性并网规模衔接,明确各地区开发建设与消纳利用责任,建立健全新能源发展全过程指导。
引导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一是国家层面消纳责任权重逐年提升,依据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占比25%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国家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指标要求,推动最终目标实现。二是鼓励地方将各省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与省内能耗“双控”政策实施、用能价格、绿电交易等充分衔接,推动考核体系向终端电力用户延伸,加强市场主体考核力度,进一步落实工商业用户等相关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完善针对自备电厂等市场主体的考核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化手段推动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指标。三是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与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衔接,各地区“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配套完善消纳权重相关机制,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
引导可再生能源省间交易。一是各省级政府以及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的责任权重逐年提升或保持,并逐渐缩小地区间消纳责任权重差距,体现新能源消纳责任共担的理念。二是送受两端省份消纳权重指标的制定应与国家规划充分衔接,将规划明确的各省区新能源、水电发展目标,省间通道规划输送电量和可再生能源占比,受端省区市分电比例,通道建设时序,资源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等作为重要边界条件,分解提出各省区市逐年权重目标。三是完善跨省区市网对网送电的可再生能源认定标准,优化跨省区市可再生能源交易的差异化价格机制,提高送受端省份开展可再生能源交易的积极性。四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完成情况的经济奖惩考核机制,提高受端地区外来电的积极性,保障跨省区市电力交易足额执行。
引导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一是完善使用绿色电力证书补充替代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考核认定规则,将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作为消纳权重考核的核心补充方式,明确绿证作为绿色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唯一标识,拓展绿证核发范围。二是将跨省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省级消纳权重核算体系,电力市场主体购买当年度绿证计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三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与电力交易、碳交易的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尽最大可能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
原标题:“四个引导”推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