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以及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实行分级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和我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电站备案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发改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按照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或省对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政策作出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 项目备案文件
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有效期限等要素。备案文件应及时抄送省级发改、财政、物价部门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作为申请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