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建立
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
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鼓励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证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引导区域内企业建立规范的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各县(市、区)政府可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
八,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机制。
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设立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受理窗口,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备案条件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年国家和省下达的容量,提出全市年度计划,并依据相关部门许可意见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备案项目丛容量和独立电站容量应与省里下达的规模数相匹配,未进入规模的项目不享受国家补贴,备案项目不得转让和倒卖备案文件。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设立“一站式”管理服务窗口,建立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并与电网企业衔接好项目接网条件和并网服务。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九,完善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
在县(市、区)电网企业设立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对法人单位申请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出具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在项目完成备案后开展相关配套并网工作,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及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