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规模与安排方式
专项资金规模1亿元,以投资补助或奖励方式给予支持。已建成项目按照建成规模安排奖励资金,在建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规模安排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或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是所申报项目的投资主体。
2、申报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原则上存续期不低于2年(大企业集团异地投资新设公司适当放宽),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能力。企业法人总资产规模不低于项目投资规模,截至2014年底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事业法人须有相关经费保障。
3、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
光伏产品检测认证相关要求。
4、申报项目须为“扶持范围”所列设区市及以下发改部门备案的屋顶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其中,公共设施和光伏入村、入户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千瓦;其他项目中,已建成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兆瓦,在建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兆瓦。
5、不支持已享受过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以及国家和省级相关资金投资补助、奖励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