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优惠政策
(一)国家支持政策
1、对分布式
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
(二)省财政补贴政策
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由电网企业在结算电费或转付补贴资金时一并支付。
(三)市区财政补贴政策
1、在温州市注册的光伏企业,在市区范围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的发电量给予补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2014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2元补贴;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千瓦时0.15元补贴;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2、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千瓦时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要求项目在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
3、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要求项目在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