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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十四五确保新增光伏装机2GW 试点地区年度新增光伏不少于50MW
日期:2022-06-3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sunyu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6月27日,嘉兴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2022年全市确保新增光伏装机40万千瓦,“十四五”期间全市确保新增光伏装机200万千瓦。

全面推进光伏建设。持续推进海盐县国家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全面开展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海宁市和桐乡市省级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五县两区要落实试点开发任务,积极开展各类可利用开发资源摸排测算工作,各类建筑和设施屋顶安装光伏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要求,试点地区年度新增光伏装机规模不少于5万千瓦。

原文如下: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嘉兴市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已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嘉兴市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

2.市级有关部门名单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4日

嘉兴市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分布式光伏应用高质量发展,聚力打造能源革命先行市和绿色低碳循环城市,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和省能源局《关于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发挥我市光伏应用良好基础,加强统筹谋划和数字赋能,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力争走在全国前列。2022年全市确保新增光伏装机40万千瓦。“十四五”期间全市确保新增光伏装机200万千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作用。强化光伏应用示范带动,将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打造成市场化程度高、普及面广、高质量发展的惠民实事工程。

(二)坚持分类施策和迭代升级。各地要结合自身光伏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和扶持政策,着重创新分布式光伏整体运维的新模式、迭代升级新业态。

(三)坚持统筹安排和整体推进。统筹旧城改造、美丽乡村、未来社区、招商引资等工作,做好全域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和建设时序,整体、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示范试点工作。

(四)坚持因地制宜和就近消纳。
发挥区域资源优势,积极推进集中式与分布式光伏并举发展。优先支持建设条件好、用电量大、电力消纳有保障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有序推进复合型集中式光伏电站。

三、重点领域

1.“光伏+”公共建筑

党政机关要带头推进光伏建设,利用办公楼屋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可利用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5%以上。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机构建筑,须100%安装光伏。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方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推动各类国有企业、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机构利用屋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中心、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2.“光伏+”院校


全市大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利用行政办公楼、实验楼、教学楼、图书馆、宿舍等屋顶、车棚顶及闲置用地建设光伏设施,打造阳光校园、幼儿园,开展节能减碳绿电科普教育。各类学校新建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满足结构性安全、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5%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3.“光伏+”医院


鼓励全市医院利用住院楼、门诊楼、车库等屋顶建设光伏设施。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卫生院利用门诊楼等屋顶、车棚顶及闲置用地建设光伏设施。各类医院可利用的屋顶安装面积比例达到45%以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4.“光伏+”商业


鼓励在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宾馆、餐饮、影院、大剧院、会展中心、仓储物流园区、商务写字楼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推动旅游度假区、公园、游乐园、文博院馆等文化旅游景区利用游客集散中心屋顶、管理用房屋顶、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打造具有光伏特色的旅游景区。各类商业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5%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5.“光伏+”农业

推广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等低碳农业模式,支持在符合政策的农作物大棚、农业管理用房屋顶、可利用空地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发展低碳零碳农业模式。鼓励设施畜(禽)养殖业结合牧业生产,在畜(禽)舍上方建设光伏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守生态红线基础上,鼓励在滩涂上建设光伏设施。支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水域稳妥推进光伏设施建设。鼓励在养殖鱼塘等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

6.“光伏+”工业

鼓励在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小微产业园区等开发园区标准厂房屋顶及车棚顶建设集中连片光伏设施,打造分布式光伏示范区。新建工业厂房及配套用房,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新上项目厂房,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100%,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100%。新建建筑屋顶配套建设太阳能系统作为新增用能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必备条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

7.“光伏+”居民

鼓励在城市联排别墅、住宅小区、公寓楼、安置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屋顶及庭院、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大力推进光伏应用,打造一批光伏社区。鼓励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文化礼堂等大楼屋顶建设光伏设施,提高村集体收入。鼓励村民利用自建房屋顶、庭院和周边空地建设光伏设施,加快绿色能源在农村普及与发展,打造一批光伏村。村集体可利用建筑屋顶安装比例不低于40%。(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8.“光伏+”交通


支持在车站、车亭、公路服务区、高速收费站等上方屋顶建设光伏设施,具备安装条件的车站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5%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全部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在路灯、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领域推动光伏应用,打造绿色智慧交通。在确保安全稳定前提下逐渐将传统能源交通信号系统改造为光伏发电系统供电。(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光伏建设。持续推进海盐县国家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全面开展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海宁市和桐乡市省级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五县两区要落实试点开发任务,积极开展各类可利用开发资源摸排测算工作,各类建筑和设施屋顶安装光伏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要求,试点地区年度新增光伏装机规模不少于5万千瓦。经开区、嘉兴港区要积极创新发展模式,参照试点地区建设标准积极推进。大力发展集中式复合光伏。鼓励使用非耕地和园地资源,结合现代农业等功能建设一批以风光储多能互补、农渔光生态融合为内涵的复合型集中式光伏电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

(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各地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要规范开发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等作为项目备案和开发建设的门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一级及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光伏项目。做好项目备案信息核实,及时组织清理超出备案有效期长期不建项目。要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密切跟踪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及早开工及早并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电站运维保障。依托第三方光伏运维服务与技术支持平台,鼓励各地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既有光伏电站运维管理。鼓励存量电站改造提升,通过设备更换、组件自清洁改造等方式,提高发电效率降低运维成本。强化光伏电站运行效率综合评价及质量抽查,各地要对存量光伏电站单位装机发电量进行综合评价,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建设投资方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时整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

(四)做好光伏发电消纳。注重开发应用与电网接入有效衔接,综合考虑本地区电网承载及消纳能力,做好区域电力平衡。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提升高比例光伏并网适应性,保障光伏项目大规模接入需求,确保大量分布式光伏并网后安全稳定运行。加快光伏储能设施建设,鼓励光伏电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撑及一定调峰能力。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可接入容量和限制接入区域清单发布机制,实现合理有序并网消纳。(责任单位:市电力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

(五)探索新型发展模式。大力推广自投自建、第三方投资、共享光伏等商业模式。创新“光伏+”应用,开展“光伏+5G”、“光伏+制氢”、“光伏+数据中心”、光储充一体化等新应用探索研究。探索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实现光伏、风电、储能、热泵、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系统等集中应用,促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推动风光气储相结合的综合能源供应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嘉兴市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电力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指导全市光伏应用发展。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专班,健全组织架构和职责体系,做好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支持。
实施电价补贴政策,对2020-2022年期间并网投运的市本级家庭屋顶光伏电站,对项目并网后次年起的实际发电量按0.2元/千瓦时、连续补助两年的标准给予电价补贴,各地参照制定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配套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原则上要同步安排财政资金预算。全面落实用能抵扣政策,“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用于平衡制造业项目用能需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

(三)强化要素支撑。加强用地保障,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工作,在“三区三线”的基础上,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国土空间、用地指标的保障。具体空间利用负面清单及复合用地政策按省相关文件执行。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实施促进光伏发展的绿色保险、绿色债券及信贷政策。鼓励企业采用挂牌上市、发债融资等形式,吸引民营资本、风险投资等资金参与光伏开发利用。鼓励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和融资服务平台,健全光伏政策性担保体系。(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

(四)强化考核机制。
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任务要求,制定各领域促进光伏应用发展细化方案,明确推广计划,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将光伏发展作为能源低碳转型发展工作的重点,制定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发展目标,落实光伏开发任务。建立定期通报和考核评价制度,及时通报各地区光伏开工及并网进度,总结梳理经验做法,做好创新亮点宣传,形成比学赶超良好氛围。加大考核通报力度,将光伏发展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各地2022年光伏发展任务分解见附表。(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

附件:1-1“十四五”嘉兴市新增光伏装机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千瓦



附件2 市级有关部门名单

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嘉兴市电力局

 原标题:浙江嘉兴:十四五确保新增光伏装机2GW 试点地区年度新增光伏不少于50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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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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