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是所申报项目的投资主体。
2、申报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原则上存续期不低于1年(大企业集团异地投资新设公司适当放宽),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能力。企业法人总资产规模不低于项目投资规模,截至2014年底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事业法人须有相关经费保障。
3、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
光伏产品检测认证相关要求。
4、申报项目须为“扶持范围”所列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屋顶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其中,公共设施和光伏入村、入户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千瓦;其他项目中,已建成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兆瓦,在建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兆瓦。本次不安排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5、不受理已享受过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以及国家和省级相关资金投资补助、奖励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及电力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基本情况;
2、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建设条件、建设内容、投资及资金来源、(预计)建设起止时间及并网运行情况等;
3、申请专项资金的数额、用途等;
4、光伏入村、入户项目须提供所在县支持项目建设的相关意见、实施方案;
5、项目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项目真实性承诺(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