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管层应严格审查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最终用途
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我们不能反对企业为转型发展到股市融资,但是我们同时也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建议有关机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
光伏地面电站融资的企业进行监管。
1、审查募资真实项目的存在性
在企业公告融资的光伏地面电站项目中,事实上绝大多数项目还处于备忘录阶段。这些项目的建设也许连省级路条都没有拿到,何况进入建设期?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对此类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征询。征询项目所在地的实际立项进展情况,针对尚未列入省级建设规划的项目应该停止融资。
2、监管募资资金的使用去向
除审查项目真实性以外,监管募集资金的去向更为重要。牛市期间,由于股市套利机会增多,不无可能募资以后投入股市,哄抬股价。对于最终无法真正投入项目的资金,应责令由投资者选择是否退还或者赎回?
3、审计募资项目的最终建成情况
鉴于很多企业为消化自身产能而建设的项目,监管机构应聘请专业电站检测企业对电站建设的质量和造价进行审计,以防止募资企业通过电站建设套取银行贷款和变相转移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