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强化企业低碳发展责任,鼓励企业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低碳发展模式。强化低碳发展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继续利用“全国低碳日”等平台提高全社会低碳发展意识,鼓励公众应对气候变化的自觉行动。发挥媒体监督和导向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学校、社区以及民间组织的作用。
(十五)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将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进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与国际社会共同促进全球绿色低碳转型与发展路径创新。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推动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大幅度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公约义务,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机会,争取更多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促进南北合作。同时,中国将主动承担与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采取不断强化的减缓和适应行动,并进一步加大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力度,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等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推进发展中国家互学互鉴、互帮互助、互利共赢。广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对话与交流,加强相关领域政策协调与务实合作,分享有益经验和做法,推广气候友好技术,与各方一道共同建设人类美好家园。
三、中国关于2015年协议谈判的意见
中国致力于不断加强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与各方一道携手努力推动巴黎会议达成一个全面、平衡、有力度的协议。为此,对2015年协议谈判进程和结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意见。2015年协议谈判在公约下进行,以公约原则为指导,旨在进一步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以实现公约的目标。谈判的结果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充分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不同的历史责任、国情、发展阶段和能力,全面平衡体现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各个要素。谈判进程应遵循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缔约方驱动、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减缓。2015年协议应明确各缔约方按照公约要求,制定和实施2020—2030年减少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计划和措施,推动减缓领域的国际合作。发达国家根据其历史责任,承诺到2030年有力度的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下,采取多样化的强化减缓行动。
(三)适应。2015年协议应明确各缔约方按照公约要求,加强适应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区域和国家层面适应计划和项目的实施。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适应计划、开展相关项目提供支持。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家适应计划识别需求和障碍,加强行动。建立关于适应气候变化的公约附属机构。加强适应与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联系。强化华沙损失和损害国际机制。
(四)资金。2015年协议应明确发达国家按照公约要求,为发展中国家的强化行动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可预测和持续的资金支持。明确发达国家2020—2030年提供资金支持的量化目标和实施路线图,提供资金的规模应在2020年开始每年1000亿美元的基础上逐年扩大,所提供资金应主要来源于公共资金。强化绿色气候基金作为公约资金机制主要运营实体的地位,在公约缔约方会议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公约缔约方会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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