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健全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电源侧电力辅助服务补偿、需求侧响应补偿等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信号促进储能规模化发展的作用。
对于项目的建设周期,《通知》指出,新能源项目实行建设“双承诺”制,由新能源项目业主、所在地(州、市)政府两个主体对项目开工,建成时间作出承诺。原则上,项目须在纳入清单后2个月内开工建设,且电化学储能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另外,《通知》提出要坚持系统性谋划。按照煤电挖潜改造、新型储能配套、新增负荷消纳、自备绿电替代、多能互补协同等源网荷储、多能互补一体化发展路径,配套负荷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配套负荷项目、电网接入、储能项目应同步谋划、同步实施、同步投运,确保新能源消纳。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能源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实施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要把促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好能源工作,是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保障全国能源供应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的有效途径,是促进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稳住经济大盘的现实需要。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工作会议、迎峰度夏能源保供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服务推进自治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操作指引(1.0版)》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国网新疆公司等部门制定新能源开发管理十大机制30条措施,旨在进一步理顺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在新能源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项目布局小而散碎片化、开工前手续办理周期较长、新能源项目源网不匹配不同步等问题,打通项目建设中堵点、难点、痛点,推动我区新能源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